佛山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9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取消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和医用耗材加成,合理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基本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既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又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进一步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基本原则
我市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以现行《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按以下原则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一)升降结合。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收入的80%,通过调整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其中,提高诊查、护理、床位、手术、中医的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项目价格。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一并收取。
(二)财政补偿。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收入的10%,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财政专项补偿。
(三)自我消化。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收入自行消化10%。
(四)医保支付。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参保人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按照三级医院9元/诊次、二级医院7元/诊次予以医保报销,其他门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进行报销(详见附表2)。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现行规定及比例纳入医保报销。
(五)分级定价。按医院等级、医师级别对基本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二级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以三级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除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一般检验保持同价外,其他服务项目价格总体下浮。
(六)动态调整。综合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医院医药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财政投入落实情况等因素,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三、实施范围
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四、调整标准
以现行《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制定调整标准(详见附表1)。具体项目、价格和执行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印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研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合理制定和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建立医疗费用监测制度,加强医疗费用控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分级诊疗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督促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二)协同推进改革。佛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配套出台和落实财政补偿、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绩效考核等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确保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进行。
(三)做好跟踪评估。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置异常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及时准确解读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六、其他
全市一级及未定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同步实施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除诊查费继续执行现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外,其他服务价格参照二级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表:1.佛山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2.门诊诊查费医保报销标准
说明:
一、普通门诊、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急诊诊查费调整后价格含1元挂号费。
二、床位价格中包含医疗垃圾处理费、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
三、特殊群体的各项医疗优惠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第四、五、六、七按大类调整,根据现行价格按比例调增或调减。
五、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具体项目、价格和执行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印发。
说明:
一、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仅报销普通门诊诊查费调整部分,报销对象仅限待遇享受地为禅城区的参保人。其他医院报销对象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调整后的价格,按照现行规定及比例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抄送:省医改办,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直、省属驻佛山单位,驻佛山部队,市各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